【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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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完善公共服务机构的要求,主要目的是要求各地在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同时,注意对现有机构加以完善,并强调公共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属性。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含义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设立、推动设立或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中介机构。由政府设立、扶持设立或者推动设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是政府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载体。政府通过这些中介机构,以一定的形式,如定期发布市场信息、政府的指导性政策等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创业支持等公益性服务,来达到促进中小企业生存和健康发展的目的。

我国建立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包括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等,具有以下几个基本职能:

(1)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情况;

(2)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4)为中小企业的创立、生存和发展提供全面的社会服务;

(5)接受政府及其部门的委托、联系或委托区域、行业和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等。

 

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七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的规定,服务平台一般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服务平台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加快服务平台建设,是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要举措,对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化分工协作,推动共性关键技术的转移与应用,逐步形成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和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011年制定的《“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中明确提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基础上,认定和培育一批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加强示范平台管理,发挥示范效应。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带动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服务。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发展情况

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等多个部门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

(一)推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2011年至今,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组织了四批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共认定近700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013年至2017年,云南省连续五年分五批共认定了100个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其中,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14个示范平台经我省推荐,被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推动企业搭建技术创新平台,加快各类科技型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科技部门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骨干企业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开放科研仪器设施,开展创新创业辅导等。推动全国建成一批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共同形成完善的创业服务链条和良好的创新生态,为中小微初创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资本等全方位服务,形成了大中小企业良性互动、产学研优势互补的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三)推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商务部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原则,着力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通过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发挥其组织带动和牵线搭桥作用,引导各类社会服务力量,以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所需的信息咨询、融资对接、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电商应用等服务。

(来源:云南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日期:2018-01-25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Ia-Abouei12QrlLwP5dv8A)


2018年2月8日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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